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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家再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再字第7號抗 告 人 廖美娥

林宏懋林柏輝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鈺真等間分割遺產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107年度家再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107年度家再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陳君鳳法 官 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