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抗字第73號抗 告 人 陳志榮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涂欣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5月23日所為107年度家補字第268號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於相對人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事件中,反訴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反訴與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既屬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 項規定,反訴即不另徵收裁判費。原裁定就伊提起之反訴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並命伊繳納裁判費,自有違誤,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5第1 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本訴與反訴本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僅於本訴及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時,反訴始不另徵收裁判費。查抗告人於原法院106 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中提起反訴,請求相對人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本息,該反訴訴訟標的為抗告人對相對人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與相對人對抗告人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乃為不同之訴訟標的,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抗告人提起反訴,自應另徵裁判費。而依抗告人反訴請求之數額,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800 萬元,原審核定上開訴訟標的金額,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曾部倫法 官 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