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楊麗萍上列聲請人因與楊文維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18日本院105 年度家聲更㈠字第1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7 年度家聲再字第1 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無須經法院調查辯論,依其主張之事實顯然無獲得勝訴之望者而言。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文維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對本院民國106 年2 月18日所為105 年度家聲更㈠字第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7 年度家聲再字第1 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惟上開再審之聲請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業經本院另以107 年度家聲再字第
1 號裁定駁回在案,足見聲請人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開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賴淑芬法 官 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