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55號聲 請 人 徐立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位榮間請求離婚事件提起反請求,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年齡已達65歲,目前無業,積欠銀行卡債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須向兄弟借款以維持生活;伊與相對人雖有多起訴訟,但均經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伊尚積欠國民年金保費近9萬元及健保費。伊無任何收入及存款,無力負擔訴訟費用,亦無籌措款項支付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僅於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而顯無勝訴之望,則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聲字第490號裁定、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224號判決,提起上訴,嗣於本院審理中,提起報告夫妻財產狀況、確認兩造共同居住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號13樓之建物為兩造共有、相對人應提出合夥購買股票之相關文件,協同聲請人辦理合夥清算,並依清算結果給付聲請人應分配之利益等之反請求,惟該反請求業經本院以不合法為由,於107年9月25日以本院107年度家上字第59號裁定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提起該反請求即屬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曾部倫法 官 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