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61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撤銷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107年度家聲字第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107年度家聲字第61號裁定,提起抗告,揆諸上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抗告人迄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法 官 劉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