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441號抗 告 人 杜貴雄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23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楊雅清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