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466號抗 告 人 魏高明
廖秀松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柯文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為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6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
。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9月1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見本院卷第5至6頁)。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見本院卷第8至9頁之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原法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蕭胤瑮法 官 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