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271號抗 告 人 祭祀公業鄭萬盛嘗
祭祀公業鄭萬盛公業鄭萬盛嘗鄭萬盛嘗共 同法定代理人 鄭香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紹平間確認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16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 年度事聲字第2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創立於160 年前,於民國97年7 月1 日祭祀公業條例施行時管理人為鄭復寧,鄭貴章非伊派下員,竟自命為伊之管理人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相對人訴請伊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下稱系爭移轉登記事件)審理中,僭稱伊之管理人,而認諾相對人之請求,致原法院以105 年度重訴字第88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命伊移轉如該判決附表一至四所示土地所有權予相對人。嗣鄭香宙經選任為伊之管理人,並集資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96 萬元,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雖經本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857 號裁定駁回伊之上訴,再經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1143號裁定駁回伊之抗告確定。惟鄭貴章業經原法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525 號判決(下稱另案判決)確認非伊之管理人,並經本院以105年度上字第1570號判決駁回鄭貴章之上訴,該案一旦定讞,必可對系爭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件應待另案判決確定後再行處理。鄭貴章於系爭移轉登記事件中當庭認諾,可見相對人無起訴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應由相對人自行負擔訴訟費用。相對人未曾支付伊買賣土地價金,卻訴請伊移轉土地所有權,顯非伸張及防衛權利所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自行負擔裁判費之全部或一部。原法院司法事務官裁定(下稱原處分)命伊賠償相對人訴訟費用,伊聲明異議雖未敘明理由,然非無法補正,原裁定未通知補正即駁回伊之異議,自有違誤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依此裁定所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至訴訟費用究應由何人負擔,按何比例負擔,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5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相對人主張其就系爭移轉登記事件,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9
7 萬5850元(下稱系爭訴訟費用),並經系爭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857 號裁定駁回,再經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1143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確定等情,已據提出歷審裁判、確定證明書與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足憑(見原法院司聲字卷第4 至11頁、第13頁),依上說明,抗告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應為397 萬5850元並自原處分送達翌日起算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㈡抗告人雖抗辯鄭貴章僭稱伊之管理人而認諾相對人之請求,
可見相對人無起訴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應自行負擔訴訟費用;又相對人未支付伊買賣土地價金,卻訴請伊移轉土地所有權,顯非伸張及防衛權利所必要,依同法第81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自行負擔裁判費之全部或一部云云,惟此均係指摘系爭判決命其負擔訴訟費用不當。而系爭訴訟費用應由何人負擔與負擔比例為若干,應依系爭判決主文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則抗告人此部分抗辯,並不可採。
㈢另案雖已判決確認鄭貴章對抗告人之管理權不存在,惟迄未
確定,縱然日後確定,系爭判決在未經再審判決予以廢棄之前,其執行力仍未消滅,則相對人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法自無不合。抗告人抗辯本件應待另案判決確定後再行處理云云,尚屬無據。
㈣聲明異議狀未具異議理由者,法無明文規定法院應定期間命
異議人補正,原法院未命抗告人補正對原處分異議之理由,經審酌卷證資料後,裁定駁回其對原處分之異議,難謂於法有違。
四,從而,原處分確定抗告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9
7 萬5850元及自原處分送達翌日起算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合於規定,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對原處分所提出之異議,自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吳素勤法 官 何君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