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388號抗 告 人 魏高明
廖秀松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9、390、39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民國107年7月30日駁回其法官迴避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原法院於107年8月2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8月31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逾期未補正等情,有原法院裁定、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可稽(見原審卷第27至31頁、第33至37頁)。原法院因認抗告人之抗告為不合法,以原裁定駁回其抗告,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宏文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