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333號抗告人 林壽堅
林壽南林壽山林壽全林麗雀林麗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明宏等間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補字第3206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迄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