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419號再 抗告 人 許錦榮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確認管委會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1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黃明發法 官 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