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646號抗 告 人 段馨君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潘美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3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970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或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59 條、第260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60 條第1 項,所謂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乃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或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被告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兩者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亦即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雙方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均可認兩者間有牽連關係(最高法院70年度台抗字第522 號裁定、91年度台上字第262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於本訴訴訟繫屬中提起之反訴,發生訴訟拘束,故法院就本訴縱已先為裁判,反訴之訴訟拘束亦不隨之消滅,仍應就反訴為審理裁判(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2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於原審本訴主張:兩造分別為國立交通大學人文社會學系之副教授、教授,抗告人先後於㈠民國106年6 月20日向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提出檢舉及在Face book 臉書之個人網頁、「爆料公社」網頁張貼訊息,均不實指摘伊之論文涉嫌抄襲違反學術倫理;㈡復於同年6月26日向科技部檢舉亦為相同不實指摘;㈢經校方及科技部調查認伊無違反學術倫理後,仍於106 年11月7 日寄送黑函予全體師職員不實指摘審查小組包庇伊抄襲之事;㈣及於10
6 年12月20日在教室當眾辱罵伊抄襲他人書評暨在「文大二餐小七好康」LINE群組不實指摘伊抄襲並散布「很氣爛潘美玲的確抄襲,不符交大水準」等侮辱言論,而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抗告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以6 月20日臉書網頁、調查報告書、12月20日LINE訊息照片、11月7 日電子郵件、科技部回函等件為據(見原審卷一第3 頁至5 頁、12頁、15頁背面、45頁、46頁至47頁、51頁、52頁、86頁、206 頁背面至207 頁背面、210 頁)。抗告人於107 年1 月10日提起反訴則係主張:相對人涉嫌抄襲確有事證並係屬可受公評事項,竟對伊提告,且其擔任副院長期間知情並串連其他同事利用全國媒體網頁對伊進行連署攻擊,造成伊受到莫大損害,乃訴請相對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等語,並以其作為本訴防禦方法所提出之證據,及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下稱高教工會)網頁為據(見原審卷一第131 頁至166 頁)。經核抗告人之反訴請求,關於其主張:伊指訴相對人涉嫌抄襲確有事證且係屬可受公評事項,相對人提告本訴乃侵害伊名譽權應予賠償及張貼道歉啟事部分,係以其本訴抗辯:伊所為前揭㈠至㈣各項行為乃經查證並係對可受公評事項為合理評論等情成立為前提,且係援用其作為本訴防禦方法而提出之所有證據為據,其攻防相通,顯見本訴與反訴之標的法律關係及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亦有證據共通性或牽連性存在,並得行同種即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有助於當事人間紛爭一次解決及訴訟經濟,可防裁判矛盾,且係107 年1 月9日兩造第一次在原審到庭辯論後之翌日(10日)隨即提起反訴(原審卷一第45頁、131 頁),衡其情形,自無延滯訴訟之虞。從而抗告人就此部分提起反訴,自與民事訴訟第260條之規定無違,應予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此部分反訴自有未洽。至抗告人反訴另主張相對人擔任副院長期間知情並串連其他同事利用全國媒體網頁對伊進行連署攻擊,亦應負賠償責任及回復名譽適當處分等語部分,與相對人本訴所主張前揭㈠至㈣侵權行為事實雖有不同,所應調查之構成要件事實及證據亦非一致,惟抗告人係以單一聲明,合併上開侵權行為事實(即相對人所提本訴侵害名譽權、參與全國媒體網頁對伊發動攻擊)而為反訴請求,於闡明確認前,尚無從任意切割處理,自有將原裁定全部廢棄發回原法院為適法處理之必要。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蕭清清法 官 邱景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