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714號抗 告 人 阮富枝吳陳鐶……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抗 告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抗 告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抗 告 人 袁靜如抗 告 人 謝諒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損害賠償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抗告人不服原法院民國106年3月15日106年度救字第2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然抗告人及法定代理人均未在抗告狀簽名或蓋章,其提起之抗告,書狀程式尚有未合,亦未繳納抗告費,業經本院前於107年6月2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經抗告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抗告書狀,並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因抗告人阮富枝吳陳鐶……黑手黨公司顯無法送達,其餘抗告人則曾送達無效而有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辦理而無效之情形, 是該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依職權公示送達,經本院於107年7月10日公告,有公示送達公告、司法最新動態維護、公示送達證書可稽, 依同法第152條之規定,國內部分於同年月30日、國外部分於同年9月8日發生送達效力。茲已逾期,抗告人迄仍未補正及補繳,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憑,依前揭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永昌法 官 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