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102號聲 請 人 黃群群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永宜間拆屋還地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7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法 官 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