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102號聲 請 人 黃群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永宜間拆屋還地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7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而得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提出之再審聲請狀,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聲請人住所,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28頁至第29頁)。依上開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既因不合法而駁回,聲請人另聲請與他案合併辦理,自無再予審酌必要,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法 官 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