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28號聲 請 人 周大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錦和間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本院107年度非再抗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7條規定,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準用之。又,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如未表明再審事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可認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6日107年度非再抗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確定裁定有何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規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僅說明其準備對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第二次再審,將於事後追加聲明、事實、理由等語。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宏文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