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38號聲 請 人 周大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錦和間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2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參照最高法院64年台聲字第76號判例)。
二、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4月18日107年度聲再字第2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泛言其準備對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第三次再審、有關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訴訟已提起上訴及抗告、刑事詐欺案件亦已提起告訴等相關案件內容及繫屬情形,並陳明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507條聲請再審,再審理由再行追加等語(見本院卷第5-13頁),並未指明原確定裁定有何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規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林俊廷法 官 王漢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