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聲再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65號聲 請 人 陳文隆代 理 人 陳文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宜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11日本院107 年度聲再字第3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永昌法 官 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