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76號聲 請 人 黃群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永宜間請求拆屋還地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7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法 官 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