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6號聲 請 人 簡誌重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相 對 人 余建華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1、72、73號、106年8月31日本院106年度重再字第7號、106年9月20日本院106聲字第481號、106年11月15日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08號等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24號),並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伊已聲請再審,請求法院另行裁定,並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確保伊之權利云云。

按為免執行程序長期延宕,有損債權人之權益,故強制執行程

序開始後,原則上不停止執行。債務人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始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所謂必要情形,固由法院依職權裁量定之。然法院為此決定,須該再審之訴合法,法院始有酌量情形命停止執行之餘地,非謂債務人以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時,法院須一律予以准許。

查本院於106年8月31日以106年度重再字第7號裁定駁回聲請人

之再審之訴,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07年2月13日以107年度台抗字第71號裁定駁回確定(下合稱第71號確定裁定)。又本院於106年9月21日以106年度聲字第481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訟救助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07年2月13日以107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駁回確定(下合稱第72號確定裁定)。另本院於106年11月15日以106年度聲再字第108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再審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07年2月13日以107年度台抗字第73號裁定駁回確定(下合稱第73號確定裁定,第71、72、73號確定裁定合稱原確定裁定)。聲請人以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惟上開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業經本院另以107年度聲再字第24號裁定駁回在案。是以,聲請人聲請再審既不合法,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黃裕仁法 官 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