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0號聲 請 人 翁女喬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家坡No.7玉山官邸管理委員會間履行決議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準此,債務人提起再審之訴,如已受駁回之裁判,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5年度訴字第1008號,及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89號履行決議事項之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向桃園地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聲請人應按如桃園地院105年度訴字第1008號判決之附件所示之材料及施工規範,自行更換所有門牌號碼桃園市○○○○○街○○○巷○號房屋之屋瓦,經桃園地院以107年度司執字第13006號受理在案(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然聲請人已提起再審之訴,正繫屬於本院中,而屋瓦一旦變更材料及結構,勢將難以回復原狀,且屋瓦目前並未有破裂、損壞應立即全面翻新之必要,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願供擔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曾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123號確定判決(下稱「再易確定判決」)認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而判決駁回其再審之訴,有該判決1件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11頁)。聲請人雖對於該再審確定判決復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其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惟聲請人對再審確定判決所提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認其再審之訴不合法,而以107年度再易字第49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訴確定。從而,聲請人以其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已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林哲賢法 官 郭顏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