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6號聲 請 人 羅華強相 對 人 林千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07年度聲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向鈞院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就鈞院
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聲明異議,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之規定,聲請停止原法院民事執行處106年度司執字第22656號強制執行程序等語等語。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提
起再審之訴,法院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固為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惟若再審之訴業經駁回而終結者,即無從依上開規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經查,聲請人所提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10號清償借款聲請再
審事件,業經本院於106 年11月17日以聲請再審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復於106 年12月27日以異議不合法而駁回異議聲請等情,有上開裁定及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稽。據此,本件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賴劍毅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