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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5號聲 請 人 劉美娟代 理 人 王振福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728號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上易字第七二八號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於民國一0七年一月十六日言詞辯論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已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3款「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之規定,就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728號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為作為再審依據,爰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於民國107年1月1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728號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之當事人,屬依上開規定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法 官 林鳳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