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9號聲 請 人 林軍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涂小梅間請求返還合夥財產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10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合夥財產等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固主張其收入有限,不敷生活開銷,目前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且提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據。惟聲請人已於107年4月23日具狀撤回上訴(本院107年度上字第370號卷第65頁),其顯無為訴訟之意,則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藍家偉法 官 柯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