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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聲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67號聲 請 人 旺利利實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陳青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陸羽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84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甚詳。是以,法院受理聲請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應審查聲請人持有法庭錄音光碟與其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是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性,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246 號事件二審全部法庭期日之錄音光碟,惟未據敘明其聲請各該期日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事由,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李昆霖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