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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聲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83號聲 請 人 許楊阿桃

楊竹村共同代理人 楊鈺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炳發間因調整租金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上字第二六九號調整租金等事件之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僅供核對更正筆錄,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等為核對本院107年度上字第269號調整租金等事件(下稱系爭調整租金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筆錄,有無漏載並聲請更正之必要,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定有明文。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又司法院105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上開法文所稱「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係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3項所定,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等情形。

三、經查,聲請人以系爭調整租金事件於107年5月21日之法庭錄音內容與筆錄有無相符為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顯然係為核對更正筆錄所需,欲複製法庭錄音光碟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且上開筆錄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自不得不予准許或限制,聲請人為當事人,其聲請交付系爭調整租金事件之107年5月21日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應僅供核對更正筆錄用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袁雪華法 官 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