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89號聲請人 江建忠上列聲請人因與黃政豐、江承諺、江東榮間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案號: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59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於聲請人繳納新臺幣伍拾元後,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上字第一五九四號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於民國一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上開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594號請求移轉登記
等事件之當事人,茲為確認該事件民國107年5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記載伊之訴訟代理人「自認有該收入」,是否漏載附加限制之陳述,爰聲請裁定准許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內容等語,經核合於前揭規定,爰准許於聲請人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後,發給該錄音光碟,並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賴惠慈法 官 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