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7號聲 請 人 陳俊宏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300號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上字第一三○○號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於民國一0七年二月十三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確認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300號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07年2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開庭內容,以維法律上利益,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300號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之當事人,屬依上開規定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法 官 林鳳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