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4號抗 告 人即聲 請 人 鄭宏輝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祺正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法官等迴避,不服中華民國107 年6 月13日本院所為107 年度聲字第234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朱美璘法 官 黃若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