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57號聲 請 人 謝源芳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年逾78歲且無工作能力,窮於生活,原登記於伊名下之房地亦已出售,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2年度重上844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固據其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106年9月1日和地二字第1060004992號函、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06年9月11日彰稅房字第1060020011號函、臺灣臺北地院106年度北救字第157號、107年度北救字第51號裁定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至13頁)。惟聲請人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已逾再審之不變期間,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規定,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曾部倫法 官 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