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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聲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61號聲 請 人 翁女喬相 對 人 新家坡No.7玉山官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明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家坡No .7 玉山官邸管理委員會間履行決議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就本院107 年度再易字第4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請准供擔保後,停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3006 號強制執行程序云云。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規定,裁定已經確定,而有同法第49

6 條第1 項或第497 條之情形,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是對於再審之訴,經裁定駁回而聲請再審,固非不得準用強制執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如不符合上開要件或無必要時,法院應駁回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94 號裁定、103 年度台抗字第286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再審聲請經駁回確定時,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聲字第1272號裁定意旨可參)。

三、查相對人執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89 號履行決議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該法院

107 年度司執字第13006 號受理,執行程序尚未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按(見本院卷第13頁),聲請人對上開確定判決提出再審之訴,經本院106 年度再易字第123 號分別以裁定及判決駁回其再審之訴,聲請人復對該駁回再審之訴之判決提出再審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經本院107 年度再易字第49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並駁回其停止執行之聲請,又以本院107 年聲再字第54號對駁回其再審之訴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9 月25日以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並於同年10月3 日送達聲請人,因該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臺幣150 萬元,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故裁定已告確定,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誤。揆之前揭規定,其停止執行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法 官 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