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62號聲 請 人 忠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秋霖訴訟代理人 李慶峰律師
余美樺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中彥間本院106年度上字第629號給付顧問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上字第六二九號給付顧問費等事件第二審民國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629號給付顧問費等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18日準備程序時,筆錄僅為簡要記載,而伊於前開事件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於當日發言,數度遭相對人發言惡意中斷,致筆錄中無完整記載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之陳述,故伊為明瞭當日審理之全貌,以利真實之發現,並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爰請求交付上開期間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上字第629號給付顧問費等事件之當事人,且前開事件現由本院審理中,又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乃為瞭解本院107年7月18日準備程序全貌,堪認其為準備訴訟資料,確有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自身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首開規定,其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107年7月18日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邱靜琪法 官 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