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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聲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04號聲 請 人 李宗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時化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執事聲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生活困難,無資力繳納抗告費。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於法有據,必有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執事聲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然其抗告顯無理由,顯無勝訴之望,業經本院另以107年度抗字第796號裁定駁回在案。從而,聲請人所提抗告顯無勝訴之望,依首揭規定,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黃麟倫法 官 賴淑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