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07號聲 請 人 宗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明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DENNIS PRINCE NWAZULU(中文:王子)間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臺抗字第66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4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認其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再審之訴不合法,於民國107年6月29日以107年度重再第12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在案。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即屬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