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16號聲 請 人 洪柏棋
洪錦坤共 同訴訟代理人 莫怡萍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泰滸等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本院
106 年度上字第461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上字第四六一號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民國一○七年七月三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6 年度上字第461 號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之當事人,因民國107 年7 月3 日準備程序到庭5位證人證詞龐多,發現問題無法查對比較,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4 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陳麗玲法 官 藍家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