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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聲字第 5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14號聲 請 人 翁女喬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家坡No.7玉山官邸管理委員會間履行決議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所提出之再審如經裁判駁回確定,則法院自不得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新家坡No.7玉山官邸管理委員會,係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08號及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89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對伊就「更換屋瓦之材料及變更施工方式」為強制執行(該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3006號強制執行事件),惟伊已對原確定判決及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54號駁回再審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85號),為恐一旦執行無法回復原狀,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等情。

經查聲請人之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85號再審聲請,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揆諸前揭說明,已不得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聲請人本件聲請停止執行已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慧萍法 官 朱耀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