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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聲字第 5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23號聲 請 人 蔣健全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佳芝間本院107 年度上字第812 號返還財產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上字第八一二號返還財產等事件之民國一○七年九月六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準備程序期日對聲請人為毀謗、公然侮辱,擬依法對相對人提告,爰聲請交付107 年度上字第812 號返還財產等事件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上字第812 號返還財產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法 官 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維哲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