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26號聲 請 人 張安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本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不動產信託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600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
6 年度重訴字第1504號請求撤銷不動產信託等事件之民國
107 年3 月15日、同年4 月19日及同年5 月31日法庭錄音光碟,因錄音及保存該錄音內容之法院均為臺北地院,且核無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 條但書前段之情事,爰裁定移送臺北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法 官 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