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36號聲 請 人 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名香港商都樂
中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家榮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律師
施汝憬律師黃詩雅律師相 對 人 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雅萍訴訟代理人 陳維德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所提再審之訴經裁判駁回確定時,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15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裁定於該再審之訴裁判確定前,停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664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再易字第113號判決駁回確定,依上說明,自無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李昆霖法 官 林振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