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41號異 議 人 陳聖珠
杜聖蘭上列異議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641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按民事訴訟法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雖於同法第484條至第486
條定有得聲明異議之規定,但當事人聲明異議仍須符合上開條文規定之要件,否則法院應予駁回。
本件異議人就本院民國107年12月13日所為駁回聲請法官迴避
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明異議。系爭裁定為本院合議庭駁回異議人法官迴避之聲請,並非對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裁定,或受命、受託法官之裁定,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但書及第485條第1項但書所定得提出異議之範疇,自不得依上開條文規定聲明異議。又系爭裁定亦非抗告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亦無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得向原法院異議之適用。
從而,異議人本件異議,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法 官 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