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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聲字第 6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71號聲 請 人 翁女喬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家坡No.7玉山官邸管理委員會間履行決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0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所提再審之訴如經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執行。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0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業經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11號裁定駁回,此據本院調卷查明。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林玉蕙法 官 王漢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