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聲字第 6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01號聲 請 人 何月梅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藍錦華間遷讓房屋等再審之訴事件(107年度再易字第119 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第2 項固有明文。惟其再審之訴如經裁判駁回確定,法院自不得再據以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已對於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51 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相對人持原確定判決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以107 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實施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云云,惟查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所提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0日以

107 年度再易字第119 號判決駁回,於107 年11月6 日送達聲請人及相對人(見107 年度再易字第119 號卷第77、78頁送達證書),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既已經判決駁回確定,則聲請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另聲請人前以同一理由聲請停止執行,亦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

557 號裁定駁回,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法 官 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