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05號聲 請 人 翁女喬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加坡No.7玉山官邸管理委員會間履行決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本院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85號),聲請再審,並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所提再審之訴如經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執行。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8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業經以其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何君豪法 官 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