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4號聲 請 人 周國華代 理 人 陳志斌律師
陳伯勳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郭萬得等人間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37號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重上字第三七號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中華民國一0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郭萬得等人間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37號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伊已提起第三審上訴,為明瞭本院106年10月24 日言詞辯論筆錄是否有漏未記載或未據實記載之需,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37號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黃書苑法 官 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