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0號聲 請 人 翁女喬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家坡No.7玉山官邸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履行決議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再審,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再審以不停止強制執行為原則,非有特別必要情形,法院不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判(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85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以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89號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9、13款之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106年度再易字第123號),已經本院分別以裁定及判決駁回其訴,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陳麗玲法 官 柯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