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53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林成祖、林秀俊、林春記、林
三合、林海籌法定代理人 林麒星訴訟代理人 林慈發律師複 代理人 洪佳茹律師被 上訴人 林靜美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份分配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林哲賢法 官 郭顏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