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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重上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12號上 訴 人 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訴訟代理人 顏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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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文寬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張哲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軍品契約法律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24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法 官 陳彥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冠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