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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重上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12號上 訴 人 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顧立雄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複 代理 人 莊勝凱律師

郭一正律師訴訟代理人 顏進益

劉政勳被 上訴 人 惠陽電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依純訴訟代理人 曾令權

劉文寬江承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軍品契約法律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二頁第六行關於「119萬287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19萬278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法 官 陳彥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冠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