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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重上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13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麗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原名興瑜國際貿易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黃智彥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陳全正律師柯志諄律師被 上訴 人即 上訴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陳繼普律師

趙培宏律師邱任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法 官 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