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374號上 訴人 即被 上訴 人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弘訴訟代理人 余珊蓉律師複 代理 人 蔡佩均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複 代理 人 宋品諭律師被 上訴 人即 上訴 人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宏基訴訟代理人 王念群
林雯澤律師林貴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6月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邱蓮華法 官 柯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泰寧